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硕士一气之下上 落伍发帖 扬言要炸广州火车站,次日即被警方抓捕。

三趾々树獭 发表于 2007-5-1 22:29:42 | 只看该作者 [复制链接] 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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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  核心提示:今年除夕前,34岁的硕士工程师赵某由于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,一气之下网上发帖扬言要炸火车站,次日即被警方抓捕。昨日上午,赵某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他表示十分后悔,但称法院量刑过重。

赵某受审
新快报5月1日报道 今年春节前,34岁的赵某(化名)由于临近除夕却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,一气之下,这位34岁的硕士工程师在网上发帖扬言要炸火车站,引来多人回应,次日即被警方抓捕。昨日上午,湖南人赵某因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案情回放

工程师网上发牢骚“要炸火车站”

据悉,今年34岁的赵某是湖南人,师范毕业后在湖南某中学任教5年,去年刚从暨南大学硕士毕业,被抓前在广州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。

2007年2月6日19时许,因买不到回家过年的火车票,赵某用办公室的电脑在某网站闲聊区以网名“zzhuachina”发了一个题为《我买不到火车票,我要去炸广州火车站》的帖子,说:“我一年辛苦工作,想回家看看父母……但现在,我买不到火车票,我要去炸广州火车站,请大家支持我一下。17号(即大年三十)之前大家等我消息。”

帖子一经公布,两天内引来28人浏览并回帖。一位网友跟帖说:“顺便把深圳的(火车站)也炸了吧,反正今年不回去了,留着也是浪费。”赵某则回帖说:“你不要要求那么高!”还有网友说:“不用再回帖了,也不用火车票了。恐怖主义者,马上有人找你!”

当时,广州火车站正值春运客流高峰,广州铁路公安处高度紧张,其技术人员通过网络发现信息后,立即报告指挥机关,广铁警方先后出动警力500余人次对广州火车站的广场、候车室、站台及开出的列车进行清查、侦查,结果一无所获,铁路部门遂通过网络锁定了赵某。次日21时许,赵某因涉嫌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抓。

经过审理后,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昨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,法院认为,赵某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,增加了警方的心理压力,也加重了警方的工作强度,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,所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;且在公诉机关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属初犯、偶犯,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减轻。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。

宣判现场

“量刑过重,我只是一时不满”

“判得太重了,我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!”庭后,赵某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说法院量刑过重。赵某称,当初只是一时发泄不满,他说:“平时工作压力大,当时又很想买票回家去结婚,见见父母,但排了几天队都没买到,心里很恼火,便上网这样做了。”

“但这个帖子到底带来了多大影响,具体又有多严重,大家心里是清楚的。通过这个案子,我算是明白了,法律不仅存在于现实社会,也同样存在于虚拟网络!”采访的最后,赵某很懊悔地对记者说。

当记者问赵某是否上诉时,他反问:“你觉得有意义吗?(上不上诉)都一样,没意义的。”然后,他就只是踱来踱去,朝记者们摆摆手说:“可以了,可以了。”不再回答任何问题。

昨日,赵某读硕士时的同学也来听宣判,在他们眼中,赵某是个好人,乐于助人,当听到他被抓的时候“特别诧异”。他们表示,这件事也对自己上网产生了影响。他们还恳请媒体能够低调处理这件事,不要用赵某的真名,不然等他出狱后,压力会很大。

法官说法

网上玩笑不能乱开

该案经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,尽管赵某没有去炸火车站,也没想过去炸,但该罪名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犯罪动机,更不需要是否真做了此事。

经办法官说:“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不造成实际影响,部分上网者可能觉得只是一句玩笑。但互联网受众广,其他人不一定这样想,警方更不能等闲视之,只能‘宁可信其有’,因而出动大量警力,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肃惩处,那么,人人因为压力大、心情不好都这么做了,不仅会浪费大量警力,还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因此,从这个角度上来讲,赵某的行为是严重的,理应受到法律制裁,这也是全国人大立法时设立此罪名的初衷。”

该法官提醒市民,网上玩笑千万不要乱开。

链接:相关法条

2001年12月29日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三)》规定,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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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用户从未签到

2#
发表于 2007-5-1 22:07:51 | 只看该作者
我们论坛有没有混落伍滴~~~~~~

该用户从未签到

3#
发表于 2007-5-1 22:13:57 | 只看该作者
汗``````````````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7-5-17 19:00
  • 签到天数: 1 天

    [LV.1]初来乍到

    4#
    发表于 2007-5-1 22:29:42 | 只看该作者
    [s:30] [s:30] [s:34] [s:3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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